当今社会上,很多人听到网络营销的先进反应竟是于传销挂钩的,这是因为网络营销是近几年来在网络上新兴的行业,大多数的人并不了解它,而传销又经常打着营销的招牌招摇撞骗,因而使得大多数人产生了误解,
“网络营销是企业营销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实现企业的总体经营目标所进行的,以互联网为基本手段营造网络上经营环境的各种活动。”这是《网络营销基础于实践》的作者冯英健为网络营销的定义,网络营销概念的同义词包括:网上营销、互联网营销、在线营销、网路行销等。这些词汇说的都是同一个意思,笼统地说,网络营销就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手段开展的营销活动

而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的特点:
  一、在没有提供实质性业务或服务情况下,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主要经济来源;
  二、以宣传或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非法集会,巧立名目或以产品变相收取不等价、不客观的费用进行非法集资;
  三、以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用欺骗手段甚至强制进行交易的敛财行为;
  以类似以上行为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 具备任何一种要件就可以定性为传销。
  传销的危害性:扰乱社会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引发社会刑事案件上升、家破人亡等社会骚乱。
  传销特性:主要体现在大多数消费者或投资者的最终权益得不到保障。下面我们把传销与正常营销逐一对照,供大家辨别。
  非法传销:目前社会上的传销大多是收取所谓的会员费、加盟费、资格费、技术转让费、培训费、出售产品等项目,但这些项目大多以超出几倍、几十倍的价格或行情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甚至根本没有实质性的服务。
  消费行为与经营行为模糊,传销者用一些“伎俩套路”,先期给你宣传的是投资经营行为,后来你不知不觉成为了消费者;或者宣传的是消费行为,后来让你变成了投资者;这样给你在法律上的维权带来很多困难(注:消费行为与投资经营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适用法律分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经济合同法》)
  正常营销: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可接收社会监督,产品或服务价格费用符合客观市场行情,投资经营行为与消费行为自始至终且界定清析;遵行等价有偿及超值服务原则。
因为网络营销和传销的不同不止在定义上有区别而且在实践性上也是差距极大的,网络营销是通过互联网为公司企业谋取合法利益,并节省了很多时间,通过互联网更快更多的获得同行业的信息,而传销只会扰乱社会稳定,属非法行为。随着网络营销的发展,非法传销组织中也出现了网络传销组织,因而呼吁大家加强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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